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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7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略)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等规定,结合江西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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