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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出让方提出转让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拟转让的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四)批准出让的审批文件;
  (五)经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包括企业概况、转让产权的目的、转让数量及比例、转让财产清单、收入收缴和职工安置计划等;
  (六)国有产权登记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
  (七)其他专项文件。
  第十九条 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
  (三)资信能力证明;
  (四)其他专项文件。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按双方各自的意愿进行撮合或者挂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底价。成交价可以在底价的基础上下浮10%,超过上述幅度的必须由出让方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转让机构的主持下,出让方与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须经产权转让机构鉴证。
  第二十三条 转让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交接。产权交接工作由出让方、受让方、产权转让机构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并据实填定《交接清单》。产权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签订后即时进行,最迟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税务、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产权转让机构可以向产权转让双方收取佣金。产权转让机构为转让双方提供咨询等服务的,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咨询中聘请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转让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产权转让机构应当定期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况和存在的总是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职工安置与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双方协商解决。由出让方安置的,所需费用从购买价款中扣除;由双方共同安置的,所需费用从转让收入或购买价款中支付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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