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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7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各项政策,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从事的“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从骗税案件多发地采购的货物以及涉嫌骗税的敏感货物应从严审核。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同时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凡已办理的退(免)税应予以追回。对已发现的骗税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上报省局批准停止骗税企业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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