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7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各项政策,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从事的“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从骗税案件多发地采购的货物以及涉嫌骗税的敏感货物应从严审核。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
十四条规定处理。同时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凡已办理的退(免)税应予以追回。对已发现的骗税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上报省局批准停止骗税企业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