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潍坊市乡村卫生一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玉芬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潍坊市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规范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促进乡村卫生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卫生一体化是指通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融为一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人员、业务、财务、药品、报酬等方面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一体化的组织、领导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乡村卫生机构应符合《潍坊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村卫生所由乡镇政府规划设置,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乡镇政府驻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
第五条 村卫生所的数量、规模和人员,依据卫生部部颁标准和服务人口确定,一般2000人左右设置一处村卫生所,每所3-5间房屋,配备3-5名乡村医生。并至少应有1名女卫生技术人员。村卫生所的房屋原则上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医疗器械和流动资金由乡镇卫生院配置。
第六条 村卫生所的名称统一为“××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名)卫生所”。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卫生技术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其人员身份、户口性质不变。
第八条 村卫生所实行乡镇卫生院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报所在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