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内部形成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十四条 禁止行为
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单独与相关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接触的;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机关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
下列情形应当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不履行合同或故意拖延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不良记录的确认,由项目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或采购部门提出,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六条 控告与检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监督和检查的其他规定
对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
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八章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财务管理处备案。各设区市国税局项目由省局统一组织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省局机关和省局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由省局统一组织采购的限额标准为5万元;各设区市国税局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市局机关、县(区)局项目由市局统一组织采购的限额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程》发布日已经在采购程序中运行的项目,凡能够按照本《规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的,要按照本《规程》规定施行;凡按照本《规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确实有困难的,可按照原有规定将项目实施完成,具体问题由财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省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西省国税局系统办理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一、明确采购需求
项目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简称用户)根据工作需要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规格及详细业务和技术需求等。
二、编制采购概算
用户就所需采购项目做市场调查,并编制单项及采购总概算。
三、立项和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项目和所需资金要经局领导或局办公会议进行审批(以签报或局办公会议纪要为依据)。
采购项目没用经过审批或采购资金不落实的,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四、办理采购登记
用户向财务部门提交《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及采购项目立项和资金落实文件(签报或局办公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