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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质疑的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参加,对质疑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商务问题的,由各级国税机关项目需求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技术问题的,由各级国税机关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意见发生分歧的,应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审定;需要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提出处理。
  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意见,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规定期限,书面通知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一)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采购文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予以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二)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记录簿》(附件8),按照时间顺序记录采购活动全过程。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中标或成交单位及合同价格;采购方式及原因;产生评审专家方式及原因;采购时间具体安排(项目登记、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订立合同时间);废标的原因。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督主体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省局是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国税机关各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业务监督职责,部门间实行监督制约。
  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部门的责任,并对与本环节关联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制约。
  财务部门作为机关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同时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察。
  (三)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活动坚持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利用一切渠道和媒体(如:报刊、网络等),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监督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督方式
  (一)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通过内网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式,发标或谈判、询价对象,评标、谈判和询价的结果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二)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通过编制和审核采购项目预算,拨付资金,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以及开展财务审计等财务监督方式,监督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通过日常管理,监督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业务和技术需求文档、立项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推荐的入围产品范围和供应商名单有无倾向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专家聘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谈判、询价原则的制定及评标、谈判、询价方法(程序)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一些技术复杂、金额较大的采购合同可通过送请律师审核,监督其内容是否规范、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等。
  (四)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掌握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获得采购项目的立项文件资料、采购方式,发标、评标或谈判(询价)对象确定的文件资料,掌握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对采购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检举、控告及采购质疑中涉及参与采购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各部门根据职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合理使用经费,遵纪守法、规范采购行为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有关采购商务条款、业务需求、技术指标等制定失误,或违反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或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采购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四十三条 内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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