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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五)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三十一条 废标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出现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四种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废标,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这种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办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订立程序
  (一)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和付款方式及质保金的事项。
  (二)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由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经省局授权各单位自行实施采购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副本应报省局财务管理处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必要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十三条 履约管理
  中标人及用户按合同履约,履约前,中标人应向采购单位提交不少于合同价值10%的履约保证金。
  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履约有关事宜、受理有关投诉。
  第三十四条 验收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供应商执行或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5)或《江西省国税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代提货单)》(附件6),验收意见栏至少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等三项内容。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对验收结论有异议或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单位应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付款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受理,并按照合同规定审核验收情况再办理付款手续,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包括预付款、到货付款、最终结算付款等。
  办理付款时,应填报《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附件7),需要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的,由办理付款手续的部门签送有关部门审核签字。
  办理合同首付款时,应提供局领导同意中标、成交结果的批件和正式合同副本一份;办理最终结算付款时,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当提供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验收单(代提货单),或对基层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或验收单进行审核确认。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合同款的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各级国税机关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具体合同签订单位依据合同条款办理有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询问的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询问,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或组织有关部门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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