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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经批准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办提出组建谈判小组及其成员名单的建议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由谈判小组负责审核项目需求使用部门编制的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3个以上供应商名单,发出邀请谈判函。
  (三)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按照抽签顺序与供应商逐一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四)采购办将谈判小组谈判结果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五)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二十八条 询价采购程序
  经批准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基本程序:
  (一)采购办提出组建询价小组及其成员名单的建议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由询价小组负责审核项目需求使用部门编制的询价文件,确定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开展市场调查或发出询价函。
  (三)询价小组提交询价结果报告,推荐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办将询价小组询价采购结果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五)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三种情形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应逐级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办提出组建谈判小组及其成员名单的建议,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由谈判小组负责审核项目需求使用部门编制的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方案等,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
  (三)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四)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价格后,由采购办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五)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三十条 委托招标公司采购的程序
  对委托具有财政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办提出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有关事项的具体意见,包括委托招标公司的名单、采购方式的建议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与受托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派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再由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人选。监察部门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四)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根据招标公司提交的评标报告、谈判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呈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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