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请评审专家在本《规程》未明确的事项,按照《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
(一)采购办对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论证,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关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规定,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或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或超过限额采购标准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办提出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办理具体报批报备手续,逐级上报《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事项申报表》(附件4)一份给省局财务管理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总局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计算机(指台式机、便携机)、PC服务器、打印机、扫描仪四类设备,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时,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和最高限价(即总局公布中标产品价)基础上,与供货商再次商谈并确定采购产品,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在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时,各采购人必须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竞价后实施采购;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时,各采购人必须将采购需求逐级报省局,由省局采购部门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竞价后实施采购。各单位必须按照总局采购中心规定签定协议供货合同,并逐级上报一份合同复印件到省局财务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程序
(一)采购办负责考察并提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审议意见;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各级国税机关项目需求使用部门组织草拟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四)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刊登招标公告、组织发标、开标工作。
(五)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七)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财务部门主要复审合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采购办负责提出或审议相关部门提出的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的产生办法等具体意见;属于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采购办应当从经资格预审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各级国税机关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草拟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三)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向入围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组织发标、开标。
(四)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后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合同草案,并报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
(六)合同草案经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由财务部门或项目需求使用部门负责签订正式合同(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