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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九条 项目进入程序
  各级国税机关经过批准预算的项目(以局内签报或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为依据),由项目使用部门制定并提交业务需求、采购计划等,其中信息化项目须由项目技术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提交技术方案(含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进入采购程序。财务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和采购计划启动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授权采购程序
  凡需要办理总局授权审批的集中采购项目或省局授权审批的统一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不需以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填报《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逐级报经省局财务管理处或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批授权后,由申请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的提交程序
  采购项目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
  (一)项目业务需求由使用部门提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在提交项目业务需求时,填写《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附件3),由项目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局领导批准的项目审批文件(含预算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使用计划。
  (二)项目技术方案由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完成业务需求、项目技术方案,其中经过技术方案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项目,还需提供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随同局领导批准的项目审批文件(含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使用计划一并提交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与技术问题的协调程序
  在采购程序过程中,对商务与技术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意见的,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二)各成员单位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各级国税机关项目需求使用部门参考;对项目需求使用部门提出的商务条款,有关部门仍有异议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审议过程中,成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各成员单位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各级国税机关技术部门参考;对技术部门提出的技术方案,有关部门仍有异议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审议过程中,成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聘请问题,由采购办在研究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招标原则时提出具体建议或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办法产生。
  (二)对特殊项目所需的税务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按照规定无法产生的,可在“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或在相关部门抽调产生。由采购办在研究采购事项时提出所需专家的资格条件、人数等问题的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组织产生。
  (三)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相关部门抽调专家或人员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各级国税机关有关部门应按照1:3比例提供人选,再由采购办审核并提出1:2的人选范围,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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