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草拟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标办法,并报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初审。
(三)负责编制合同草案。
(四)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询价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六)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部门
(一)负责提出采购项目技术方案、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
(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询价工作。
(三)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标办法和合同。
(四)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及本单位实际使用和检测情况,对进入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范围和供应商资格提出建议。
(五)负责处理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六)负责组织项目技术方面的测试和验收。
(七)负责确认本系统各单位申请授权采购项目的技术方面的问题。
(八)负责制定合同草案的技术条款。
(九)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
实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设立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
(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组长由成员推选产生。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部门及人数,由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部门派出的具体人选由各部门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审核制定评标细则(包括评分标准或采分点),实施具体评标工作。
2.提交评标报告及提出相关建议。
3.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部门及人数,由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谈判小组由财务部门负责召集。
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核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二)参加具体谈判工作。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十七条 询价小组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设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由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询价小组由财务部门负责召集。
询价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核编制询价文件。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规定。
(二)参加具体询价工作。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询价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上级单位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机关财务部门按预算资金安排的情况进行初审,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逐级上报。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编制本级机关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当年无预算项目不能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税收业务或工作急需采购必须追加预算的项目,应提前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项目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