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办提出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办提交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或采购原则;
(三)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
(四)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意见;
(五)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办)负责项目采购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
(二)提出入围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三)研究并提出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建议;
(四)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五)对本系统和本单位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采购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三章 各部门(机构)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门
(一)负责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制定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执行上级单位规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拟定本级单位分散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审查参加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权限范围内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采购及办理有关审报批和备案事宜。
(四)初审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标办法和合同等,组织采购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及商务谈判、询价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筹建和组织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和审批各级国税机关本级采购项目委托或授权手续。
(七)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具体负责与项目中标供应商和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书。
(八)负责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牵头协调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收取和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所有政府采购资金应及时纳入经费大账统一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审核本级和所属下级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当年统一采购目录,采购机关各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
(十二)负责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
(十三)负责政府采购财务监督与审计。
(十四)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政府采购重大事项报送和政府采购审批、备案文件、信息统计报表以及政府采购事项的政务公开等上传下达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
(一)负责编制本级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根据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机关具体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二)负责依据合同条款办理本级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款项的支付、收取和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
(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级国税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抽取的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监督。
(二)对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执行情况、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及各职能部门履行政府采购职责情况和采购效能进行监督。
(四)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需求部门
(一)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提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的建议,拟订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