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8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总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
附件:1.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2.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略)
3.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略)
4.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事项申报表 (略)
5.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略)
6.江西省国税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代提货单)(略)
7.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 (略)
8.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记录簿 (略)
二○○六年四月六日
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局财务管理处、各设区市国税局财务管理科、县(区)国税局计划财务股是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省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设区市国税局应配备专人从事政府采购具体工作,县(市、区)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并按照要求成立各级国税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不包含协议供货和跟标采购),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逐级上报核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采购办备案。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一)各级国税机关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财务部门、监察部门、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协调、监督具体政府采购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