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二ΟΟ一年八月七日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伯祥
二ΟΟ一年八月十九日
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建设部《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建设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接受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应支持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民政、工商、物价、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