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制定策略,落实责任,发布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调查、控制、防护、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卫生资源储备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人才、技术培训和医疗设施建设;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督促被管理单位和人员落实处理突发事件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计划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建、物资贮备等重大项目的审批和立项;
(四)经贸部门根据控制突发事件物资储备要求,合理调整生产计划,确保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补给,必要时对相关物资实行政府专控,统一供应;
(五)外贸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进口工作;
(六)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和物资运输工作;
(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涉及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卫生检疫工作,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交流;
(八)农业、林业、畜牧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家禽、家畜、野生动物、植物、昆虫等可能传染源或危险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九)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处理和封锁,保证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处理车辆的畅通;
(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相关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质量,指导消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财政支持机制;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物资、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及困难人员救济工作;按要求做好传染病死亡病人和中毒死亡者的处理;
(十三)科技部门负责提供应急处理所需的有关科研资料,支持开展科技攻关;
(十四)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定期进行健康教育、公共安全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技能教育;
(十五)新闻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突发事件进行宣传报道,对居民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六)邮政、电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通讯物资和技术支持,保证应急处理的通讯畅通;
(十七)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应急处理所需的药品、器械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十八)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危害评价,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涉及突发事件中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各项医疗保险救助工作,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引发的劳动就业和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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