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潍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3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新起
二ΟΟ四年八月十三日
潍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爱国卫生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整体卫生意识与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根据《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严格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一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均有权检举、制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地方政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爱国卫生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美化、绿化工作,努力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