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正本外框由省局集中制作,换发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正本外框由各地根据纳税人需求数报省局制作;各类税务登记表证单书由设区市局根据本地使用计划按照所附式样和纸型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国税局在5月底前上报《税务登记证件印制计划表》(见附件),7月底前各地按计划接收总局、省局统一制作的税务登记证件。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
(一)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仍按《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赣价费字〔1993〕第148号、赣财综字〔1993〕第159号)文件执行。若领取全套的收40元,不领取外框的收25元。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超出规定多收或搭车收费,严防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2006年1月至7月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内芯和副本),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三)税务机关是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体,严禁将换证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办理。在换证过程中,涉及纳税人需要通过税务代理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本着自愿代理、依法代理的原则进行。各级国税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代理办证。对自愿委托代理办证的,应严格按照《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代理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63号)文件执行。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凭《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工本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凭《毕业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取得工商部门的支持,掌握工商登记情况,对照查找、清理漏征漏管户。同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共管户登记换证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主动与技术监督、计统等部门协调,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