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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一)项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11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此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世纪组织的第一次换证工作,也是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制定出具体工作计划和步骤,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间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纳入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请各地外税管理部门与征管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税务登记换证及其相关工作顺利完成。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7月30日)。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对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登记意识。从7月1日开始,各地要在办税务服务厅、纳税户集中场所及新闻媒体上广泛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省局将在《江西日报》进行发布。
  (二)换证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换发登记,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表证单书。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及时给纳税人换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31日)。12月份,各地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换证工作经验,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整改工作意见和建议,于12月1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通过FTP网上报省局(征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 同时报送纸质材料;12月中下旬,省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换证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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