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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四、在市政府限期治理期限内,燃煤电厂完成脱硫工程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按照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分别给予电厂每兆瓦5千元的奖励。
  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进口、出口同时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和环保部门联网并通过环保验收的,一次性奖励污水处理单位30万元。
  六、对2007年以后(含2007年)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已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除外),中水回用率达到10%、20%、30%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市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七、对外排废水经深度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已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除外),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优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10%---20%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优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20%---50%的,奖励20万元;优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50%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八、对评选出的市、省、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各县(市)、区政府获得的污染减排奖励资金,应用于对污染物减排工作作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奖励,不得擅自挪用。
  十、把污染减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各种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十一、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经年终统计,对未完成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总量控制指标。
  十二、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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