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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7〕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规定

  污染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已列入国家“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被确定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之一,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为有力推动我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开展,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有关精神,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07〕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我市污染减排重点工程的建设,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本着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污染物减排工作中行动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和在减排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内五区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改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任务并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洁净燃料改造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69号)要求,经市环保局核定确认后,市政府给予区政府每拆除、改制一台燃煤锅炉5千元的奖励。对市区内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期完成脱硫治理任务的,市政府给予治理单位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二、各县(市)、区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内机械化立窑水泥生产线拆除任务,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市政府给予县(市)、区政府拆除一条立窑水泥生产线3万元的奖励。
  三、各县(市)、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辖区内废弃烟囱拆除任务,并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后,市政府给予县(市)、区政府每拆除一根烟囱2千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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