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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池政〔2007〕32号)精神,现就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
  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前),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根据项目批复、规划批复、用地预审意见、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等,视情对项目建设与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或现场核查,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二、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的内容与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检查项目是否达到核定的投资额,是否擅自改变建设规模与内容。市财政局负责检查契税缴纳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用地是否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实际用地是否符合预审意见的相关规定;是否按期、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存在批(供)少用多、批(供)用不符等行为;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及开、竣工时限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约定;是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市规划局负责检查项目是否改变土地出让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市房管局负责检查是否存在私下转让行为。

  三、检查验收活动的具体组织
  检查验收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规划批复、用地预审意见、项目批复、用地批复的执行情况和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材料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材料分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对审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项目建设与用地情况通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审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或联合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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