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6、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7、潍坊市教育局
38、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39、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40、潍坊市规划局
41、潍坊市国土资源局
42、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分局)
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
44、潍坊市财政局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7、潍坊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8、潍坊市保密局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26个)
1、潍坊市房产管理局
2、潍坊市新闻出版局
3、潍坊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4、山东省潍坊市气象局
5、潍坊市档案局
6、潍坊市地震局
7、潍坊市旅游局
8、潍坊市煤炭冶金行业办公室
9、潍坊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10、潍坊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11、潍坊市盐务局
12、潍坊市植物保护站
13、潍坊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4、潍坊市公路局
15、潍坊市航运管理处
16、潍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潍坊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17、潍坊市邮政局
18、潍坊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19、潍坊市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站
20、潍坊市烟草专卖局
21、潍坊市第三产业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2、潍坊市知识产权局
23、潍坊市园林管理局
24、潍坊市畜牧局
25、潍坊市贸易局(潍坊市商业贸易办公室)
26、潍坊市广播电视局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批复,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