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委职责
(一)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二)积极为教育事业服务,凡涉及到办理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施工许可办理、工程招投标、监理监督等方面应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同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减免规费。
五、科技局职责
(一)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二)举办科技制作竞赛活动。
六、公安局职责
(一)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二)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秩序。
(三)协助学校做好法制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供0-17周岁儿童少年户籍的信息资料。
(五)依法查处侵害教师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惩处在学校及学校周边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等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以及盗窃、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违法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会同相关单位,依法查处学校及周边地区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等内容的出版物,坚持开展“扫黄”“打非”斗争。
七、司法局职责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青少年学生普及法律基本常识。
八、人事局职责
(一)核定教师工资标准,保障落实教师工资福利,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年度教师考核工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提供可靠依据。
(三)做好教师职务聘任、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等工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服务。
九、编办职责
根据国家、省人民政府核批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查处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违规行为。
十、统计局职责
做好教育事业统计监督、统计分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