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依法审批、管理民办学校。
(十二)认真执行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的政策。
(十三)及时进行年度教育经费预、决算,合理使用教育经费。
(十四)确保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十五)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十六)提出学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
(十七)查处学校乱收费行为。
(十八)组织开展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十九)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十)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财政局职责
(一)加大投入,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二)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三)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四)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与物价局、教育局等部门适时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五)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六)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七)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八)按时将城市教育费附加足额拨付教育部门使用。
三、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将“两基”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按照规划,加大对“两基”工作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