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市农村经纪人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初级农产品批发、零售,可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有关政策享受优惠,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扶持。
(四)实施品牌战略。指导、帮助农村经纪人运用商标战略、品牌效应,开拓市场,加快发展。围绕当地农村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引导农村经纪人开展品牌经营、特色经纪,实施精品名牌战略,重点指导和扶持农产品经纪人注册名、特、优、新农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对具有规模的特色农产品及经纪服务,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商标品牌。鼓励和支持经纪人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打造国内外知名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指导建立现代营销模式。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村经纪人组成各类经纪行业流通组织和实体,建立相应的协作关系,积极培育“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专业市场+经纪人+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经纪协会+经纪人+农户”纵向、横向的经纪协作关系,通过与城镇挂钩、市场挂钩、龙头企业挂钩等形式,提供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引领广大农民闯市场,成为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主体。
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积极开展网上订货和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空间,满足农业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六)加强培训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自觉参加执业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经纪人从业技能和经纪专业知识。要聘请农业专家、营销能人、管理部门人员免费为农村经纪人讲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农村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要深入基层,把培训班办到乡镇和村组,使农村经纪人及时掌握和了解经纪技能和国家政策法规。
(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农村经纪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宣传农村经纪能人的典型事迹,提高农村经纪人的社会影响力、知名度和社会地位,不断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村经纪人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农村经纪人管理档案制度,对农村经纪人实行信用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经纪人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地下中介、查处骗买骗卖、欺诈客户、违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适时开展诫勉警示,约束和规范经纪行为,为合法经纪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工商部门要探索建立支持农村经纪人发展的激励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农村经纪人进行表彰,鼓励农村经纪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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