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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意见
(郑政文〔2007〕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7〕1号)精神,大力培育、发展我市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大作用和意义
  农村经纪人是在农业经济活动中为促成农产品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是连接市场和广大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对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就业渠道、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和地方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通过多种形式的经纪活动,把千家万户的农产品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是实现农业市场化、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农村经纪人队伍快速健康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农村经纪人队伍快速发展
  (一)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准入门槛。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允许农村经纪人既从事农产品的购销,又从事经纪活动。凡农民申请专业从事经纪活动的,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和证照工本费等费用。对守法经营、信誉好、经营收益佳的各类农村经纪人、经纪企业,工商部门实行年检免审制度,只提供年检报告书即可通过年检、验照。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扶持经费,采取多种措施,用于支持农村地区急需的各类特色经纪人培育发展,扶持农村经纪人的技术创新和培训。对涉及农村经纪人的各种收费应依法予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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