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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河南省煤炭条例》、《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郑政文〔2006〕2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煤炭管理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平时考核,市煤炭管理局采取抽查、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了解等多种方式进行。年终考核,市煤炭管理局结合目标责任书内容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并组织若干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划分三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优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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