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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2007年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2007年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环函[2007]629号)


各市环保局:
  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条例》。该条例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重点工业污染自动监控体系,对违法排污的企业,环保部门可通过监控体系直接采取监控措施,使在线监控有了法律保障。根据9月25日省环保局常务会议要求,省局规划财务处、监测中心站、信息中心、监察总队分别协助各地市召开专门会议,督促收缴在线监控设备预付款,传达了晋环发[2007]495号、518号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绝大多数企业能够充分认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重要性。部分企业对监控设备安装的套数、设备安装后的维护管理以及因停产、点位变更、项目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不具备安装条件或污水零排放等情况下是否安装或暂缓安装等问题提出了疑问。10月11日省局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相关原则,并要求各地市根据各企业所反映的情况及对点位变更的申请,对要求变更监控点的企业进行核实。现就对相关问题的答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和确认原则如下:
  1. 任何企业不得以不具备安装条件等任何条件(如没有安装空间、排污口离厂区远等)为理由而申请不安装或提出缓装在线监控设备。这本身就是对环保工作不重视的行为,各市环保局要表明态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企业说情和推卸责任,否则后果自负。
  2. 对于进行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如果在今年底或明年初之前不能完成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不得缓装。
  3. 省局下发晋环发[2007]197号文件要求暂停各地市暂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招标工作,服从省环保局统一规划部署。在此之前(即4月29号)签订在线监测设备合同的为有效合同,安装之后须经省局技术确认;在此之后签订合同的不予认可(除限批地区的限期治理项目外),一律以省环保局统一招标结果为准。在4月29日之后重点排污企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请填写附表1。对在该时间之后安装而未填入该统计表的在线监测设备,省局将不予验收。
  4.介于大部分企业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废水“零排放”,对已申报排污口提出因污水零排放而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一律不批准;对于该情况,在线监测的位置应放在污水净化设施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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