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优先支持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省的有关专项资金、国债资金、世界银行贷款等资金用于实施清洁生产;申请上述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环保等部门评审验收文件。
3.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4.市政府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中费及高费方案给予资金支持、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1)企业按要求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清洁生产审核费用相应补贴。其中省政府下达任务的企业平均每家支持8万元,市政府下达任务的企业平均每家支持5万元。
(2)对列入省、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在完成政府目标的基础上,凡污染物减排实现1个百分点,经考核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达标实施后实现节能、减排达10%(含10%)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以节能为主的项目补助按照市政府节能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4)对在2010年底前全区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全部完成首轮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对巩义市、新密市、荥阳市、登封市政府奖励60万元;对新郑市、中牟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街区政府奖励40万元;对金水、管城回族、二七、中原、惠济各区政府奖励20万元。
(5)每年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先进县(市)区政府奖励5万元,先进单位(含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5.对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验收,并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的企业,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认定后,命名为“郑州市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在市级媒体上表彰公布,给予5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省、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评选。
(七)加强监督管理
1.凡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意见。
2.凡申请科技攻关项目立项和申报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企业,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清洁生产情况,并提交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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