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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第16号令)规定,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害物质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分期分批提出并上报确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5〕79号)的要求,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考核目标,企业应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二)凡列入限期治理的排污企业和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监控名单的企业,须依法强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对水、电、煤、气高消耗企事业单位,依据政府节能减排计划,分期分批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将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在市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舆论监督,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环保主管部门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五)企业审核前后,应分别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能耗、物耗水平监测及评价。
  (六)凡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进行新建(或搬迁)、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事项,应从原材料、工艺、设备、产品、污染物等方面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或评估,确定最优方案,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
  (七)市环保局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企业任务完成情况和当年审核计划;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严肃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郑州市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指导、协调我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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