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学校和有关供电、供水和供气部门。
因暂未实行分表计量,学校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对用量不能协商一致的,当地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和裁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家给予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在水、电、气方面享受居民类价格的政策。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
价格法》、《
贵州省价格条例》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