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3日)废止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方西屏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