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各工业园区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消防装备在内的消防规划纳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保证园区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工业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已经审批但尚无消防规划内容的,应补充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今后,各级政府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批关,对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合理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已经通过审批的工业园区,当地政府应根据消防规划的具体内容,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落实。
三、加快工业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各工业园区要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工业园区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工业园区消火栓建设应与园区道路及供水管网建设同步进行。目前企业较少的工业园区可采取预留消火栓井口,或每隔1-2公里设置消防水鹤的方式降低投资,提高利用率。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可采取政府与企业合建、企业和企业联建等形式建设消防队(站),其建设标准、消防车辆装备规模及人员配备应与工业园区的火灾危险性及发展相适应。
四、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和颁发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