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培训(2007年11月~12月)。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普查数据的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五)质量保证
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我区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地、州、市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置质量控制管理专人,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要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制定“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困难地区普查工作的补助,以及自治区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宣传、总结、表彰等普查工作中的经费支出。各级普查工作经费,应按任务分工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度和安排。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