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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拟订自治区污染源普查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制订和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地、州、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开展普查工作的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适时报告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在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
  农业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方案,并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
  畜牧部门负责编制畜牧源的普查方案,并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畜牧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培训
  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普查培训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普查培训。自治区负责各地、州、市及县(市)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培训(2007年9月~10月)。对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使其能正确地开展普查工作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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