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拟订自治区污染源普查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制订和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地、州、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开展普查工作的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适时报告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在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
农业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方案,并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
畜牧部门负责编制畜牧源的普查方案,并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畜牧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培训
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普查培训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普查培训。自治区负责各地、州、市及县(市)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培训(2007年9月~10月)。对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使其能正确地开展普查工作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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