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9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认真做好全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自治区与地、县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信息库,为强化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污染的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其中对重点污染源详细调查,对一般污染源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