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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相关职责。

  农居工程建设涉及部门多、层级多、工作繁重、责任重大。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履行职责,确保农居工程顺利实施。

  省建设厅负责农居工程组织实施的技术支持,会同省地震局制定全省农居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根据全省不同地区抗震要求编制我省农村民居抗震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技术规范,纳入建筑施工专业技能培训内容。

  省地震局协助省建设厅搞好技术支持工作,配合省建设厅制定全省农居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开展农村民居建筑技术工匠抗震设防专业技能培训。负责制定全省不同区域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要求,健全农村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地震灾害条件评价,收集并建立全省农村民居抗震基础数据库,为农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提供依据。

  省国土资源厅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订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收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省科技厅、省科协等部门(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级科普组织和网络,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掌握防震减灾技能,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深入人心,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完善扶持政策,努力拓展筹资渠道。

  省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的农居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抗震性能普查、设计图集编制、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工匠培训和示范工程补贴等费用,纳入地震事业费预算。要整合相关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将新农村“百镇千村”示范工程、扶贫整村推进、扶贫易地搬迁、水电工程移民搬迁、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等工程项目,与农居工程结合起来,使各项财政政策性补贴资金投入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具备一定抗震设防能力。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和社会支持为辅的原则,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会各界捐赠和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单位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实施农村抗震民居建设。鼓励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大农居工程建设贷款力度,建立专项贷款制度,放宽贷款期限,简化信贷手续。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农居工程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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