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7〕8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大量民居未按抗震标准设计和施工,抗震防灾能力较低,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将造成较大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推进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的实施,提高农村民居抗震保安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改善农村民居环境条件,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从2007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在鄂东、三峡库区、鄂西北高烈度地区已经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县(市),探索不同类型农居试点的工作模式和技术特点,形成一批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在地震重点防御区等地区逐步推广;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农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适合农民需要的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网络,基本消除不具备防震减灾能力的危旧民居,使农民自建民居防震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普遍增强。到2020年,力争全省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与减轻其他自然灾害结合起来,提高农村综合抗灾防灾能力。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广大农村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风俗民情、民居特色、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具体指导,稳步推进。
3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功能实用、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不具备抗震要求的农村民居,要宣传和引导农民进行加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