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四)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查核发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对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并负责对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负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其他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七)依法打击违反交通、消防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使用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的安全监察,并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停止有严重隐患的特种设备运行,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封存特种设备等;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员管理及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内河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建筑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县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燃气等公用事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及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二)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拖拉机、收割机登记入户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以及年度检审工作;
(三)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渔港、渔船及农业机械在道路外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体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