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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

  (四)按照规定组织并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六)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八)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属及中央、省驻池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全市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负责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改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三)实施船舶行业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工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
  (二)负责电力、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参与电力等较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三)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指导中小企业、个体私营和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负责机动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登记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和发证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和审验工作。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二)依法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负责专职消防队的验收,负责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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