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方西屏
二○○七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部署、督促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山以及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接到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及时作出并督促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较大、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决定;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
(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