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一)组织措施。
1.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并协助和督促乡(镇)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明确具体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指导,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制定本辖区的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分队,并明确责任,建立运行协调机制。应急分队要贴近实战进行不定期的演练,确保关键时能发挥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纳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2.群测群防的防灾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搞好本县(市)、乡(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从组织、财政上予以保障,以提高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群测群防的防灾体系建设要统筹规划,逐步完善。
3.确保监测、报警、疏散和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报警、疏散和应急抢险措施,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防灾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组)和个人,矿区要落实到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危险区内的警示防范,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当发现险情预兆时,应由当地政府部门尽早制定好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的疏散、撤离计划 (包括撤离路线和地点)。预警信号应简单实用,并在险区内广泛宣传,家喻户晓;发现险情时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由政府部门组织将险区内居民、财产及时撤离险区。
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便捷的通讯报警网络,并进行不定期的检验,确保通讯畅通无阻。
(二)监测措施。
地质灾害点的监测,由辖区人民政府和当地乡镇、村或厂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监测任务要落实到人,每次监测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将监测结果报送本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宁夏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专业部门将根据监测资料,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建立地质灾害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