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积极稳妥地做好换发补发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去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农业厅先后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9号)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意见》(鲁农经管字〔2007〕1号),要求各地扎实认真、积极稳妥地开展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这对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得力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换发、补发经营权证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二)试点示范。各地在开展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时,应先行试点,每个乡镇至少选取1个村进行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找准症结和“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在此基础上,由点到面,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