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利、进展缓慢、影响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能繁母猪保险实施办法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能繁母猪保险实施办法
一、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二、保险对象
能繁母猪保险的对象为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养殖户饲养的能繁母猪。保险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进行承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30头),未达到此规模的,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统一投保;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六)经所在县市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免疫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并有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三、保险期限与观察期
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从保险期开始之日起20日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经营机构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引致直接死亡的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策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