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服务网络,开发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的监督管理,对惜赔、少赔、拖延不赔、擅自更改生猪保险条款和费率等损害投保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强化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经营数据真实,费用控制合理,资金流向明晰。
  今年是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第一年,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和畜牧部门要联合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帮助保险机构开展业务。
  三、全面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精神和自治区生猪养殖分布情况,现阶段,我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要在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的监督下,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积极主动开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能繁母猪保险条款》须报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于2007年10月25日前完成现有能繁母猪的调查和标识的佩带工作,逐头登记造册,为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打好基础。各地保险机构必须于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力争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全区90%以上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四、积极落实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政策
  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能繁母猪每头每年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地方财政补贴18元,养猪户承担12元。2007年全区地方财政补贴保费全部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能繁母猪保险由具备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和代办机构按照商业保险程序办理。参保时保险机构只向养殖户收取每头母猪12元的保费,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头48元的政策性补贴保费,由各级保险机构以县为单位汇总参保数量及补贴金额,经财政、畜牧部门核准后,逐级上报,由各级财政统一支付,按年度结算。
  五、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