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关于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是国家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关系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国计民生。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提高防灾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繁母猪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站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加强组织协调,广泛宣传动员,迅速行动,加快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二、强化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能繁母猪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繁母猪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政府主管农牧业的领导是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强力推进,落实好各项政策,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保险公司经营的原则,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市场化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向上级财政申报资金工作,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管,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使用。
畜牧部门要积极做好能繁母猪的摸底调查,为保险机构提供能繁母猪数量及饲养户名册,配合保险机构把好参保能繁母猪质量关。加强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和监测工作,实施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减少能繁母猪生产疫病风险。完善畜禽标识制度,为能繁母猪投保和理赔提供依据。县(市)动物防疫机构要建立生猪保险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协助保险机构出险定损和对养殖户进行理赔。对保险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进行跟踪,为财政部门兑付政策性保费补助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