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乱建寺庙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严格执行《
宗教事务条例》和《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治理乱建寺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乱建寺庙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多次开展治理乱建寺庙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少数镇、村又出现乱建寺庙回潮现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乱建寺庙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损害了宗教界的声誉和形象,也造成了人力、财力和资源上的巨大浪费。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乱建寺庙的危害性,要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池州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治理乱建寺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力度,扎实开展治理乱建寺庙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开展治理乱建寺庙工作
治理乱建寺庙工作由市宗教局负责牵头协调,市公安、建设、国土、林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参与,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开展治理工作。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治理乱建寺庙工作的责任,明确治理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依法深入有效地开展乱建寺庙治理工作。市政府将于9月份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突出治理重点,确保治理乱建寺庙工作取得实效
要按照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转发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关于开展治理乱建寺庙和露天铜像的意见〉》(池统宗〔2006〕8号),对危房和乱占集体土地、顶风乱建以及由神汉、巫婆和其他迷信职业者控制的寺庙要坚决拆除;对部分具有一定规模的滥建寺庙,可采取改作他用或者就地封存的办法,做到改、封彻底,其中佛像、神像、宗教用品及其标志物要全部清理封存或销毁;对极少数符合佛道教仪轨,符合合理安排宗教场所原则的寺庙,由各地报请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作保留处理,待条件完全成熟后,按有关程序报批。在治理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合法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治理,并做好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