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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8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免疫规划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手段,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免疫规划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曾经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白喉、百日咳、麻疹等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全省免疫规划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部分地方免疫规划实际接种率低于国家要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亟待加强。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作为加强公共卫生事业、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二、加大投入,完善儿童免疫规划财政保障机制

  为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儿童免疫保障机制,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省级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和省政府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费,全省冷链系统建设及运转经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转经费,本级免疫规划宣传培训、监测评价、应急处置、督导考核、信息管理等工作经费,对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县(市、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基层预防保健人员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助经费及乡镇(城市社区)防保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经费。从2007年起,县(市、区)级财政投入的基层预防保健机构预防接种补助按每针次2.5元的标准落实;对计划免疫所需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合理核定,足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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