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平安池州、和谐池州”建设,2007年7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8月3日以市政府令第21号公布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市政府令第2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规定》的公布施行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平安池州、和谐池州”的一项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好《规定》对于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至上、人民至上”意识,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十分突出的位置,按照《规定》要求,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市安监局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和协调作用,加大对安全生产“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实施好事故应急救援,扎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工作。
三、强化应急管理,严格事故查处,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对事故的预警监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停业停产整顿、关闭及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