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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加强社区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配备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建立有利于社区服务队伍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的用人机制和奖惩机制。鼓励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充实到社区居委会。切实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经常开展社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积极探索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
  (二十一)大力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全面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和服务认证制度,把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与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社区消防、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各地要把社区服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领导。要统一规划部署,把社区工作的目标任务、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社区服务工作。
  (二十三)建立健全社区服务工作协调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工作运行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安、司法、劳动保障、人事、建设、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人口计生、环保、体育、文明办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工作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服务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等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健康发展的合力。
  (二十四)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级制订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区服务实体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股或兴办社区服务企业。
  (二十五)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认真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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